上周末,我无意中看到了两个份上市公司的公告,一份是山东某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另一份是深圳某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总之,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资金,购买的都是“保本理财产品”。这合适吗?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特别说明:(1)个人原创公号,表达个人观点。为了公募FOF的发展,欢迎交流!(2)之前做了20多年的基金研究,习惯了从全市场的角度来看,现在做FOF,更需要这样,且还将是一如既往地客观、公正,用数据说话。(3)身为从业人员,感谢大家支持!(4)如有公司不希望被关注,请直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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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航
■ 中国专业研究基金时间最长的人;
■ 重点、系统研究FOF最早的人;
■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外聘教师;
■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讲师;
■ 新华社瞭望智库30成员之一;
■ 中国基金行业最高奖项“金牛奖”和“金基金”奖的评委;
■ 中央电视台特邀嘉宾;
■ 中国证券网特聘专家;
■ 参与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高校教材《个人理财》、《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4)的编写工作;
个人著作:
《初买基金必读》
《基金精选100》
《基金投资必读》
《基金精选2008》
《基金精选2009》
《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
《王群航选基金》系列丛书等
排版:北京德盛天下咨询有限公司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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