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书必须披露事项风险揭示书里有什么必须要披露的内容?
据《私募投资基J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J的资金流动性、基J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私募投资基J若涉及募J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Y、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J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J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投资者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J募J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风险揭示书中“投资者”部分所列的13项签字签章确认。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J季度更新时。
信息披露异常为什么我被列入了信息披露异常机构名单?如何解决?据《私募投资基J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私募投资基J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私募投资基J季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
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J备案申请。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dy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关联方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J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J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J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J管理人登记申请。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J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J管理人的情形。
从事非私募证Q投ZJJ业务的各类私募JJ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JJ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JJ从业资格。各类私募JJ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Z业务。(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JJ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并在私募JJ管理人公示中予以公示。(三)【办公地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损害投Z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九)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十)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出资人信息(机构出资人)机构出资人实缴出资证明主要是银行(或者申请机构银行方向证明),另外需注意出资人的注册资本应该满足认缴出资的上限要求,同样的,机构出资人的穿透至法人股东。其注册资本应大于认缴金额。例如,机构出资人在管理人申请机构认缴200万,则机构出资人的注册资本至少应该大于200万。
如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任职,协会容易据此认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中止办理事由之一)。风险还是比较大的。(2)投Z总监/JJ经理是否任职高管受到了一定的关注由于投Z总监是职务属性,稳定性不强。如果团队整体的综合实力较弱,则很容易收到这样的反馈。协会反馈意见:JJ经理不担任高管且不在机构持股。